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24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營業項目。三、實收資本額。四、營業區域。五、建設設備。六、有效期間。七、發照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