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12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三、違反第十條規定者。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廢止其核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