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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0條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
  2.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0-1條 改制後之首年度直轄市總預算案,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於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該直轄市議會應於送達後二個月內審議完成,並由該直轄市政府於審議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發布之,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會計年度…
  3.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
  4.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2條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
  5.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3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
  6.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
  7.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5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
  8.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6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
  9.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7條 除依前三條規定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定之。
  10.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8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
  11.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49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委員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
  12.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54條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鄉(鎮、市)…
  13.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4條 下列各款為縣(市)收入:一、稅課收入。二、工程受益費收入。三、罰款及賠償收入。四、規費收入。五、信託管理收入。六、財產收入。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八、補助及協助收入。九、捐獻及贈與收入。十、自治稅捐收入。十一、其他收入…
  14.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7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15.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83-4條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
  16.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84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17. 行政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4條 應存入日常支出專戶之款項如下:一、本設施經營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於其他金融機構所開設之管理費專戶款項及應收取、已收取尚未存入專戶之款項。二、本設施經營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
  18. 行政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第十條第二款情形之設施,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代管團體代管期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由其他殯葬設施經營業承接經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代管團體於接獲承接業者通知完成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
  19. 行政宣誓條例 第4條 宣誓之監誓人,依下列之規定:一、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監誓;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及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監誓;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主席、副主席之宣…
  20.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4條 第二條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願退職:一、罹患重病不能勝任職務連續達一年以上者。二、非因公居留國外逾半年者。前項視為自願退職人員,經各該民意機關通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不申請退職,由各該民意機關代辦之。
  21.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4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2.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4條 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23. 行政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殯儀館、火化場經營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本設施:一、申請書。二、設立許可證明或經營許可證書影本。三、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四、本設施構造及操作說明書。五、本設施存放於殯儀館、火…
  24. 行政褒揚條例 第4條 明令褒揚或題頒匾額,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呈請明令褒揚,應綜其生平事蹟,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25. 行政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第4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對於第二條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間、處所及應注意事項。二、不許閱覽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26. 行政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第10條 …印閱覽資料,應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指派之專人為之。複印費用,B4以下尺寸,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A3尺寸,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
  27. 行政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國際事務,係指政治、經濟、文化、新聞、僑務、體育及其他國際間相互交流之事務。
  28. 行政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褒揚之事蹟詳實調查,並徵詢其事蹟主管機關意見;事蹟主管機關應就符合褒揚要件與否,具體表示意見。初審機關審查合格後,應填具初審意見,報行政院審查。題頒匾額案件,由行政院檢附褒揚事蹟表呈請總統核頒。明令褒揚案…
  29. 行政勳章條例 第4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30. 行政勳章條例 第14條 陸海空軍軍人之授勳,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