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 第4條 法規:褒揚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明令褒揚或題頒匾額,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呈請明令褒揚,應綜其生平事蹟,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