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47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地方自治 › 第四節 自治組織 › 第一款 地方立法機關 第47條 除依前三條規定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