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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財團法人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運作,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之過程中,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
  2.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7條 政府應積極推行原住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業,輔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之優惠措施。
  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所屬工業、工程、農場、觀光遊憩業務經營政策、制度之規劃及研擬。二、本會投資政策研究、規劃之研擬。三、所屬農場及觀光遊憩業務經營管理法令之研擬。四、所屬工業、工程、農場、觀光遊憩業務與計畫之指導、…
  4.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3條 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租。前項…
  5.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1條 …用及保育計畫。前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得採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方式辦理。
  6.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7條 …展延開發、興辦期限。二、非經出租人同意之轉租或非自用、非自行經營。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查明不得出租、認定屬危險地區或通知應收回。四、違反租約約定或特約事項。五、其他依租約約定或法令應終止租約。
  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第6條 …種事業或特許營業執照暨核准承銷代銷品,一律限由退除役官兵自行經營,除因本人死亡得依繼承關係由其遺屬申請繼承辦理外,不得轉讓或代人申請或與第二條所定之以外人員合夥經營,如有違反得由輔導會通知各主管機關,或由各主管機關徵得輔…
  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5條 …規定,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區分為創業就業、介紹就業及輔導自力經營。
  9.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9條 …預算處掌理事項如下:一、籌編附屬單位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增進經營與財務效能之研究及建議。二、附屬單位預算籌編原則、事業計畫總綱、預算編製辦法及預算書表格式之研訂。三、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綜計及彙編。四、附屬單位預算執行及…
  10. 行政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2條 …(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
  11. 行政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3條 …事務主管機關為協助轄內原住民籌設合作社,得視原住民聚落情形、經營事業類別及專業能力等,會商合作社主管機關為計畫性之輔導籌設,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12. 行政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5條 …以居住組織區域內具各該類合作社章程所定社員資格,並能參加共同經營者為限。
  13. 行政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則,必要時得由輔導小組定之。前項稽查內容,包括社務管理、業務經營及財務處理;稽查項目由輔導小組定之。輔導小組應依稽查結果,提出稽查報告,並對有缺失之原住民合作社,提出具體改進意見,送請其改善。輔導小組得委託具會計專業知識…
  14.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8條 原住民合作社依法經營者,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年內應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15.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管理、利用及經濟發展事務支出。七、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八、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支出。九、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十、管理及總務支出。十一、其他有關支出。前條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租…
  16. 行政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9條 …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非供經營電信服務之2.4GHz及5GHz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經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者,得自行設置使用。
  17.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3條 …資訊插座)及保安器等。三、電信室:指建築物內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四、電信機械設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電信傳輸設備、電信終端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18.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4條 …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增設。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及使用。
  19.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5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連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設備,應設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20.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任分界。(二)建築物未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二、建築物引進光纜者:(一)建築物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以光終端配線架用戶側光纜配線箱之光介…
  21.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7條 …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依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
  22.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8條 …之光纜。(四)宅內配線、出線匣及資訊插座等設備。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前項建築物內提供電信服務時,應設置下列電信設備:一、銜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引接電信電纜或光纜。二、經營者端子板或光纜配線箱(盒)。三、必要之電信機械設備。
  23.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電信室:一、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二十四心者。二、地上層五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引進電纜總對數超過二十對以上者。前項電信…
  24.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查/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二),洽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諮商辦理引進管、電信室或總配線箱及線纜之位置等事項。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受理前項洽辦後,應於七工作日內完成洽辦事宜;其他未參與洽辦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不得對…
  25.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3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經審驗合格,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始得提供起造人或所有人申請之電信服務。但經本會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申請前項電信服務時,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一、審驗機構核發之審驗合…
  26.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4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保存完成洽辦之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之電子檔或原件,備供本會查核。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均無法辦理第十一條及前條所定相關事宜時,應成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建設協商小組,協調各地受理窗口、網路銜接或共用管線等…
  27.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5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
  28.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6條 …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於建築物所有人改善或增設前,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通信安全。
  29.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8條 …專用交換機等,應另依實際需求預留空間及管線,並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分開設置。但經洽得提供該建築物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9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