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13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3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經審驗合格,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始得提供起造人或所有人申請之電信服務。但經本會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申請前項電信服務時,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一、審驗機構核發之審驗合格文件。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光碟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