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依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人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