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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0條 法院經檢察官請求且認為適當者,得合併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與本法第七十條所定之開審陳述程序,請檢察官一併說明其起訴要旨及開審陳述之內容。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3條 當事人、辯護人得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其說明證據。前項資料得以適當方式標記其重點,惟不得超越合理之範圍。第一項資料不得記載對證據之評價。但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提交或當場展現證物時,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利用實物提示機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或指示助手協助其操作。前二項情形,應注意妥善包裝證物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確保相關人員及證物之安全。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一併聲請調查證物之…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9條 …者,得請其以肢體動作、文字或圖畫表達陳述內容。前項情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者,得於詰問時向證人、鑑定人提示該文書或證物。但審判長認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前項情形,應注意不得以錯誤之內容誤導證人、鑑定人或為不當之誘導。第一項文書或證物如尚未經證據調查,應事先向審判長說明所提示物品之項目及性…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5條 …人先前陳述要旨、朗讀其先前陳述之內容、提示先前陳述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惟應注意於彈劾必要範圍內為之,並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彈劾證人、鑑定人,應先向其確認其作成先前陳述之事實,並針對重要事實,避免過度偏…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6條 …依第二百十條至前條規定使用或提示文書、證物或其他資料者,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經過情形及與提問或回答相關之內容。前項資料為文書,經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於詰問證人、鑑定人完畢後提出相關必要部分之原本或影本,由書記官附於審判筆錄…
  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8條 …實足認證據確實難以依前項期限提出之情形,如於調查證據過程中已適當記錄其內容,並經他造當事人、辯護人同意者,得於法院許可之適當期間內提出。第一項事項,由法院或審判長定之;並得於準備程序中先行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決定之。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0條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提出情形。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1條 …第二項規定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將其儲存媒體附於審判卷宗內。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2條 …院認有必要者,並得於調查該證物完畢後,命以攝影、影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後附卷之。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3條 …調查程序前先送至法院並為特別保管措施之必要者,得請求法院提供適當場所、設備或為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情形,由地方檢察署、辯護人或被告自行派員運送及保管預定提出之證物。但有特殊必要且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法院派員暫時代為保管…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4條 …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先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後始行發還之。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6條 證據及相關資料之提出、收受及保管,應注意採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毀損、滅失、遺失、偽造、變造、變質或其他無法回復原狀之情形。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8條 …判長於徵得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後,亦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之適當階段詢問其對於證據之意見。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0條 …或使用其複本。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請求審判長制止之;審判長未即時制止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將異議與裁定結果之要旨記明於筆錄。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 …辯護人為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辯論。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3條 …無阻請求釋疑,並宜耐心說明解答之。審判長宜於審判程序開始前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知悉有疑惑時得請求釋疑之意旨。審判長於審判期日中宜適時主動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甫進行之程序有無疑問或以其他方式,使國民…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6條 …通譯詰問完畢、被告訊問完畢,及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完畢後,宜以適當方式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表示欲提問者,審判長宜耐心了解其存疑事項,…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7條 …問題之內容,審酌其是否為依法得提問之事項、內容或表達方式是否適當,及宜由其自行提問或由審判長代為提問。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者,得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理,認為審判長未為…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8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理。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事前預估並排定適當時間為第一項之處理。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0條 …聽從審判長指揮,致妨害評議之順暢進行,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者,由法院予以解任並命其離開評議室。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6條 …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宜予制止、中止其發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亦得請求審判長為即時之處置。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7條 …容。四、鼓勵先以書面等不記名方式表達意見。五、其他鼓勵發言之適當措施。前項情形,宜注意充分尊重國民法官之意願。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0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特定爭點之暫定意見。前項確認方法,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審判長為第一項之確認時,宜注意於充分討論後為之,並提醒國民法官依獨立思考作成…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2條 …件,並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第一項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先行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7條 …討論下列科刑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先行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暫定意見,以此為基礎充分討論後,再進行終局評決:一、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二、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之種類。三、決定刑度及…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9條 …事項。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確認預定於科刑評議使用之量刑工具,並以適當方式使檢察官、辯護人知悉,且給予其操作使用與陳述意見之機會。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3條 …,宜先確認法定刑範圍,再確認處斷刑範圍,復於處斷刑範圍內酌定適當之刑度。國民法官法庭依法定刑、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之結果,確認可能之科刑範圍後,得討論及表決是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關於是否酌量減輕其刑,如因…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3條 為以適當方式記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量刑情形,法院於宣判後,得依司法院提供之系統或表單,填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判決之罪名、科刑結果與相關審酌因素。前項審酌因素,宜以與犯罪情狀有關之事項為重心。地方法院得依據法官因填載第一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