詰問證人、鑑定人時,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者,得以其審判外陳述彈劾之。
前項彈劾,得以告以證人、鑑定人先前陳述要旨、朗讀其先前陳述之內容、提示先前陳述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惟應注意於彈劾必要範圍內為之,並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彈劾證人、鑑定人,應先向其確認其作成先前陳述之事實,並針對重要事實,避免過度偏重枝微末節之差異。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證人、鑑定人提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5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五節 證據調查 › 第四款 人證
第2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