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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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5條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前項但書規定之…
  2.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6條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
  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7條 為提昇輻射醫療之品質,減少病人可能接受之曝露,醫療機構使用經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醫療曝露品質保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應依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醫療…
  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8條 醫療機構對於協助病人接受輻射醫療者,其有遭受曝露之虞時,應事前告知及施以適當之輻射防護。
  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場所,設置輻射監測設施及採樣,從事環境輻射監測,並公開監測結果。
  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前項之檢查或偵測,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7.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2條 商品對人體造成之輻射劑量,於有影響公眾健康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輻射檢查或偵測。前項商品經檢查或偵測結果,如有違反標準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各該商品品名及其相關資料,並命該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或持…
  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3條 …放射性污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相關廠商實施原料及產品之輻射檢查、偵測或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原料、產品之輻射檢查、偵測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之出具,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或委託主管機關認可之…
  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4條 …放射性污染時,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之居民及所有人。前項建築物之輻射劑量達一定劑量者,主管機關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並開放民眾查詢。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5條 …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示輻射偵測證明。前項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每年及視實際狀況公告之。第一項之輻射偵測證明,應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團體開立之。其…
  11.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6條 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之項目、應具備之條件、認可之程序、認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從事第一項業務者執行業務時,應…
  12.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7條 發生核子事故以外之輻射公害事件,而有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干預措施;必要時,並得限制人車進出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主管機關對前項輻射公害事件,得訂定干預標準及處理辦法。主管機關採行第…
  1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法管制目的,得就有關輻射防護事項要求設施經營者、雇主或輻射防護服務業者定期提出報告。前項報告之項目、內容及提出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9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經指定應申請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許可或發給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
  1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
  1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1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
  17.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2條 …九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需繼續輻射作業者,應於屆滿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換發。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十年。期滿需繼續生產或製造者,應於屆滿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期…
  1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前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
  1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
  20.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6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二、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
  21.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8條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三、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
  22.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1條 …可、許可證或登記: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進行輻射作業。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2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2條 …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且情節重大。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且情節重大。三、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四…
  2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3條 …員劑量監測。四、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六、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
  2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4條 …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三、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教育訓練。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認…
  2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6條 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27.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0條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商品或建築材料。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
  2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3條 輻射源所產生之輻射無安全顧慮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前項豁免管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4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依本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以辦法定之。
  30.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與其設施、輻射工作場所、已許可之輻射作業及已核發之人員執照、證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辦理補正或換發。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