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2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輻射安全防護 第22條 商品對人體造成之輻射劑量,於有影響公眾健康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輻射檢查或偵測。前項商品經檢查或偵測結果,如有違反標準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各該商品品名及其相關資料,並命該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或持有者為一定之處理。前項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