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6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46條 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