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商品或建築材料。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