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