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0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輻射安全防護 第20條 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前項之檢查或偵測,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