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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21 頁-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至三人審查,決定處理原則,並依決定原則擬具決定書初稿,再簽提訴願會審議。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7條 共同提起訴願,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增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受理訴願機關審查訴願代理人資格認不符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收受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回復申請人: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三、拒絕請求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之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2條 訴願事件依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送請鑑定事項。二、完成期限。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自行負擔鑑定費用交付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理由中敘明:一、請求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者。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持有人。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訴願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但訴願不合法或訴願顯…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人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0條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願事件。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之姓名。五、辯論進行之要領。以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輔助記…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2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4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5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會應即終結審理程序,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本機關首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7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 …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 考試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18條 …成等規定另定之:一、法規委員會:辦理人事相關法規之審議。二、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案件。三、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公務…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訴願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受理訴願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訴願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 司法法官法 第5條 …、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機關之訴願或法制業務十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懲戒法院之法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司法院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