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17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訴願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