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6條 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