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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8條 前條保稅產品售與外銷加工廠後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及報單,於報單上註明「XXX報單退貨」字樣,並檢附裝箱單及原報單影本,於視同出口及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經核准…
  2.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9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產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並於出口報單上載明「本批貨物由xxx保稅工廠供應,除該保稅工廠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交由保稅工廠除帳。
  3.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0條 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應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前項內銷之保稅產品,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應依完稅價格按有關…
  4.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1條 第四十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其金額由海關視實際需要調整之。二、保稅工廠應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貨品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
  5.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1-1條 未除帳之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售與課稅區廠商,應繕具報單,依實際交易價格繳納關稅。
  6.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2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產品售與或贈與國內外廠商或到廠參觀之客戶,其價值未逾免簽證限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售與或贈與國內廠商者,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二、寄送國外廠商者,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三、交與到廠參觀之國外客戶,或由廠方…
  7.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3條 保稅工廠不能外銷之保稅次品與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等,均應按類別、性質存儲於倉庫或經海關認可之其他場所,並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存、出情形。但半成品形態之廢料,應分別列明使用原料情形…
  8.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4條 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利用價值部分:依海關進口稅則從量或按售價核定完稅價格(次品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核計)課徵稅捐後准予內銷;或由海關予以監毀後,依其殘…
  9.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4-1條 前條所稱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定義如下:一、次品:指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致未達客戶品質要求,但仍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二、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
  10.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5條 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經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
  11.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6條 保稅工廠進口保稅之原料或加工品,得申請監管海關核准後運出廠外加工,並以加工至半成品且該加工品以仍能辨別其所加工之原料者為限。但保稅工廠所生產之保稅產品已超過工廠產能,且其事先已具結負責以自己名義將運出廠外加工之保稅產品逕…
  12.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7條 保稅工廠保稅物品出廠測試、檢驗、核樣或修理,應填具申請書經監管海關核准後提領出廠。前項保稅物品出廠,監管海關得視物品數量及性質核定作業期間,其需展期者,應於屆滿前,以書面說明原因,向海關申請。但出廠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13.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8條 保稅工廠復運進口之保稅外銷品得經監管海關核准運出廠外維護、修理,並準用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除事先經核准並以逕行復運出口者外,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14.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9條 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應設置專區存儲保稅原料及加工品,並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保稅物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海關查核。前項加工廠商已採電腦連線控管保稅物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供監管海關線上查核者,得免設置帳卡。
  15.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0條 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應填具展覽品進出廠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如展覽單位之邀請函等),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提領出廠。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其需展期者,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向海關申請,但合計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
  16.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1條 保稅工廠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
  17.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1-1條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按月彙報,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下原…
  18.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2條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下原料保稅進口:一、未依第四條第一…
  19.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3條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原料、自用機器、設備保稅進口,情…
  20.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4條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原料保稅進口:一、物品出廠時未依第…
  21.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5條 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其代加工案件。
  22.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6條 保稅工廠有搬移、私運或虛報保稅物品進、出口或進、出廠或未經核准擅自將保稅產品、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出廠等觸犯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者,依該有關規定處分。
  23.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8條 保稅工廠以保稅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名義報運非保稅物品進口,逾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而自行申報補稅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但經海關查…
  24.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60條 保稅工廠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自用機器、設備,或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應受海關監管。
  25. 行政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4條 …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
  26. 行政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9條 …、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與經政府核准設置之經貿營運特區等事業、保稅工廠及物流中心,將貨物樣品送區(廠、中心)外檢驗、測試者,免徵特別驗貨費。
  27. 行政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14條 …集散站、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駁船,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每張一律徵收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但經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經海關認…
  28. 行政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16條 保稅工廠、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經海關核准於非辦公時間辦理盤存者,應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廠或每店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同一事業於同一區(工業區或園區、…
  29.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11條 …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四、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電烤箱:凡…
  30.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19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