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保稅工廠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條…
- 第51-1條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
- 第52條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
- 第53條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
- 第54條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
- 第56條保稅工廠有搬移、私運或虛報保稅物品進、出口或進、出廠或未經核准擅自將保稅產品、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出廠等觸犯海關緝私條例…
- 第57條(刪除)
- 第58條保稅工廠以保稅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名義報運非保稅物品進口,逾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而自行申報補稅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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