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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22 頁-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2條 …率。二、包裝材質及重量。三、可維修性、耐用性及維修方式。四、回收、拆解及再利用方式。五、分類回收標誌。六、使用具唯一產品識別碼者,應動態更新流向追溯及品質驗證資訊。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6條 …既有生產者責任組織(以下簡稱生產者責任組織),負擔再生資源之回收、清除及循環利用之財務與實際執行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生產者責任組織應依指定之目標、循環利用方式及必要設施,規劃循環利用計畫,並於公告期限內檢具該計畫…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0條 …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循環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1條 再生資源屬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者,其回收、貯存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繳納,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促進產品回收及延長使用技術、優先採購第一項之產品或服務相關之教育推廣活動。民間企業或團體優先採購第一項之產品或服務,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二、全國性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查核、宣導、訓練、輔導、評鑑及研究相關事宜。三、再生資源再使用成效之定期檢討。四、全國性…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協調或執行。五、全國性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規劃設置。六、其他有關全國性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事項。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生資源再使用執行計畫。七、直轄市或縣(市)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規劃設置。八、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有關資源回收再利用事項。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定該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之產品。三、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之產品。
- 行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並達到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特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少百分之七十撥入本基金,其餘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但八十八會計年度以百分之六十撥入本基金。
- 行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支付經公告應回收之廢物品及容器(以下簡稱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其相關費用,並應依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
- 行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執行,得設若干技術諮詢小組。前項諮詢小組委員,由本會召集人就業者代表、學者、專家遴聘之,並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 行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定公告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供業者依法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用,並辦理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之業務。前項基金戶名及帳號由本部公告之。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5條 …局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8條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之方法、設…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2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3條 …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5條 本章所稱應回收廢棄物,指為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減輕物質生命週期對環境生態之影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廢棄物:(一)不易清除處理。(二…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應按當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前項…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6-1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設備設置者應按當期購買量,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扣抵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扣抵當期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後,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7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應使用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用途。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途:一、補助獎勵回收系統。二、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三、依第十八條第五項執行稽核認證費用。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廢棄…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8條 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種類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達一定規模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前項回收、處理業之一定規模…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20條 …裝、容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業者之場所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銷售對象、銷售量、購買量或使用量、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2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由責任業者組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及依相關法規成立之基金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應移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規定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