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17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及應回收廢棄物之清理 第17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應使用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用途。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途:一、補助獎勵回收系統。二、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三、依第十八條第五項執行稽核認證費用。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