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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於同一地方法院,分配由家事法庭處理。本法第三條第五項所定戊類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財產上之請求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
  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0條 …零三十八條至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夫妻財產之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財產分配、補償、返還、取…
  3.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
  4.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5.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6條 前條第二項情形,院長得提出事務分配方案取代原決議。
  6.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以下簡稱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事務分配小組得預擬第四條但書之事務分配方案,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7.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8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第一項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
  8.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9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9.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2條 法官會議、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院內相關人員列席。
  10.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4條 …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人力類型,辦理本院及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由人事處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1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院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組成法官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懲戒法…
  1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院其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1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合議庭審判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五、本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七…
  1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職掌如下:一、案件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案件之編號、分配、登記及計數報結事項。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六、案件卷證之保管事項。七、裁判正本之製作…
  1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印信之典守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行政文件之撰擬、陳轉及傳覽事項。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五、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六、會議及集會之記錄事項。七、本院行政法令之研擬…
  1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六、出版及發行事項。七、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八、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九、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十、會議及集…
  1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人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會令者不在此限。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四、本科文稿之審核。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六、本科人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八…
  18.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19.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應保存其信封。緊急文件,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陳請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密件送請院長或其指定之人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2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階段或分試考試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初審並簽擬意見,陳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考資格初審不合格或疑義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21. 考試心理測驗規則 第2條 心理測驗得視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心理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心理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
  22.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23. 考試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7條 …及分發。六、試場之洽借及布置。七、監場人員之選聘、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八、成績之登校、核算及統計。九、其他有關考試事項。
  24.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結果,依名次擇定受託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費,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一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承保機關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承保…
  2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5條 …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
  2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6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訓。補訓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
  2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0條 …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6條 …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2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9條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一、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二、休假及…
  3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1條 …間。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分配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