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六章 處理文書程序 第59條 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緊急文件,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陳請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密件送請院長或其指定之人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