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3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前項第一款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法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