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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19 頁-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7條 …德調查,並得函請聲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公司行號、曾屬之地區公證人公會、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或律師全聯會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聲請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予遴任…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8條 …格者,司法院應於通知繳納證書費後,發給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之民間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遴任證書(以下簡稱公證人遴任證書):一、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出生年月日。三、所屬法院。四、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公證及認證、僅得辦理文書…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9條 司法院許可公證人遷移事務所至指定地區以外之區域,而須換發公證人遴任證書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原遴任證書於至管轄法院登錄時,應即繳銷。公證人未於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三個月內繳納或逾前條第二項第六款期間未聲請登錄者,視同…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2條 公證人遴任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司法院補發或換發證書;補發後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時,應即繳銷。司法院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已滅失、遺失之證書或毀損之證書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司法院公報公告作廢。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3條 …法官學院自行或委託辦理;實務訓練由法官學院委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4條 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而參加職前研習者,於職前研習期間為學習公證人。免經職前研習者,得聲請參加職前研習。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5條 …小時,實務訓練期間如下:一、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資格或候補公證人者,四個月。二、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五款資格者,二個月。三、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者,一個月。曾兼任法院公證人者,得縮減為一星期。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7條 學習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研習成績不及格:一、無故未按通知期別參加研習。二、基礎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基礎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三、未依規定繳交實務訓練書類習作。四、研習期滿前離訓或退訓。五、基礎訓練考試成…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8條 學習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辦理實務訓練之機構應即陳報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認必要時,得施以退訓之處分:一、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二、不服從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三、品德、操守…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9條 …訂每期職前研習計畫,並得視聲請參加研習者之實際需要,徵求地區公證人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訂定課程內容及時數,陳報司法院核定後實施。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0條 法官學院應於職前研習開始後,將學習公證人名冊陳報司法院;其委託其他單位辦理者,亦同。有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法官學院應陳報司法院。學習公證人於經發給公證人遴任證書後,未於第八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期間內或未於第八條第四項…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1條 學習公證人於研習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專心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公證人之指導;如有違反,依該規定處理。前項訓練規定,由法官學院訂定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2條 實務訓練指導公證人之資格如下:一、連續執行公證職務二年以上而未曾退職或受停職、免職、撤職或除名處分。二、其通曉外文能力,經核定為英文第二級以上。三、得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每位指導公證人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公證人不得逾五…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3條 法官學院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前項考察,得邀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地區公證人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4條 學習公證人完成實務訓練時,應繳交公證書及認證書習作各二十件。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應繳交認證書習作十件。指導公證人應依實習期間表現及習作,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陳報法官學院。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5條 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兩項訓練均及格者,由法官學院發給合格證書,並將成績陳報司法院。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6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每年或間年應舉辦公證人在職研習,每次研習時間至少三小時,至多不超過一週;研習計畫及成果應陳報司法院。前項研習所需經費,由地區公證人公會自行籌借支應,並得向參加之公證人酌收所需費用。前二項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7條 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8條 公證人無正當理由於二年度內參加在職研習時數未達十二小時者,屬違反職務上義務,其所屬法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條規定送請懲戒。法院公證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違反情事納入平時考核及考績參據。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9條 公證人停職期滿或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時,得向所屬法院聲請復職。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0條 公證人所屬法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發現其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司法院予以免職。司法院應將免職案送請任免委員會審議,任免委員會為免職處分前,應為相當之調查,並予被免職者補正及充分申辯之機…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1條 …後,司法院應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免職人、其所屬法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並按月造冊送登司法院公報;所屬法院應追繳受免職人之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副知受免職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2條 公證人聲請辭職時,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二個月,填具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但因情況特殊,無法於二個月前聲請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准予辭職時,應通知該公證人及其所屬法院,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前條免職…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2-1條 公證人應於屆滿七十歲退職前二個月,填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公證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所屬法院載明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並層報司法院核定。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公證人退職時準用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3條 公證人因免職、停職、撤職、停止職務、退職或辭職而解除其職務者,除命令有指定停止執行職務日期外,應自命令送達翌日起,停止執行職務;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應按事件進行程度,退還已收取之費用,經請求人同意者,得將事件轉介予同轄…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4條 公證人應自前條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編造保管之文書、章戳及其他物件清冊,報請所屬法院備查,除停職或停止職務者外,職章鋼印應一併截角繳銷。公證人死亡或因故無法編造前項清冊及陳報者,由其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為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5條 所屬法院發現公證人或其繼承人、助理人、其他使用人編造之清冊或繳銷之章印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陳報之人查詢,被查詢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由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7條 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公證人遴任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前項費用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文正本及譯本均應經中華民國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驗證或認證,或經公證人認證。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外國人報名各種考試或提出本法所定各種申請,其應繳交之文件正本應為中文或英文,為其他語文者,應譯成中文或英文。文件正本…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2條 …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債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