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5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5條 所屬法院發現公證人或其繼承人、助理人、其他使用人編造之清冊或繳銷之章印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陳報之人查詢,被查詢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由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