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4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4條 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而參加職前研習者,於職前研習期間為學習公證人。免經職前研習者,得聲請參加職前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