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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10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三、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或當地直轄市、縣(市)…
  2. 行政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21條 …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八、種植柚子,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或屬新(擴…
  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通知造林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超過二公頃者,三年內完成。三、加強保育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四、非農業使用之山坡地: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核定之施工期限。
  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者,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前項查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業區域發展規劃,就農業發展、自然文化景觀及生態維護、水土資源保育利用、產銷配合發展等所訂區域性農業綜合規劃;所稱水土保持細部計畫,指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公共設施及其維護計畫。
  7.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8.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條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
  9.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9條 …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整體之治理規劃,並針對水土資源保育及土地合理利用之需要,擬定中、長期治理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各有關機關、機構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分期分區實施。前項河川集水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10.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6條 …者。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11.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8條 為落實本法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擬定輔導方案,並於五年內提出實施水土保持之成效報告。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12.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8-1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但原核定計畫有變更時,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13.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8-2條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生效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法規定擬具…
  14. 行政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第3條 …,其各款所稱須特別保護、風蝕嚴重、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指現況有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之情形。
  15.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7條 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態區:一、現況為濕地、埤塘及環境保育之區域。二、環境敏感地區。三、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之…
  16.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6條 …不在此限: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17.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此限:一、眺望設施。二、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18.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4條 …:(一)眺望設施。(二)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其餘農業用地須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
  19.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1條 …辦理。開發利用涉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應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20.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一、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二、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三、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其…
  22.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代表、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派)之。前項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3.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8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24. 行政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條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2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條 …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2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
  28.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6條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29.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1條 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
  30.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4條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育、利用,興建公共設施之需要,得徵收或收回左列土地:一、私有地。二、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地。三、放租地。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