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山坡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