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母法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整體發展規劃,指依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辦理農業區域發展規劃,就農業發展、自然文化景觀及生態維護、水土資源保育利用、產銷配合發展等所訂區域性農業綜合規劃;所稱水土保持細部計畫,指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公共設施及其維護計畫。 本條定義的名詞 整體發展規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