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發展規劃」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整體發展規劃:指依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辦理農業區域發展規劃,就農業發展、自然文化景觀及生態維護、水土資源保育利用、產銷配合發展等所訂區域性農業綜合規劃;所稱水土保持細部計畫,指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公共設施及其維護計畫。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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