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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致」開頭
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
「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
: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主管機關採取緊急處理時,應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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