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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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主管機關採取緊急處理時,應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一、土砂或渣物淤塞河床或水道。二、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
  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5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