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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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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
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
,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主管機關採取緊急處理時,應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一、土砂或渣物淤塞河床或水道。二、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
行政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5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
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
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