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8 / 54 頁-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3條 不動產估價師已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註銷開業證書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5條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6條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二、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7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設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前項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8條 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9條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1條 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2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不動產估價師之法令。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3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者,其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4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五年;五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本法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4-1條 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所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合於第一項規定者,發給不動產估價師…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發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三、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五、…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不動產估價師紙本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一、申請書。二、紙本證書遺失或滅失者,原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之切結聲明;紙本證書污損者,原證書。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不動產估價師紙本開業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一、申請書。二、紙本證書遺失或滅失者,原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之切結聲明;紙本證書污損者,原證書。三、身分證明文件影…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時,應通知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動產估價師已開業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予以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開業證書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原登記主管機關受…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登記事項有變更,指下列之情形:一、不動產估價師身分資料之變更。二、事務所名稱、地址之變更。三、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之異動。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報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開…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十五年,自不動產估價師將估價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之日起算。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會員,以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為限。但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申請加入者,不在此限。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於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組織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後,應加入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公會。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前項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處分之計算,對於其在各直轄市或縣(市)之懲戒處分,應予累計。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時,應檢視其懲戒處分之累計情形,其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申誡處分三次者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提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或予以除名。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受除名之懲戒處分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後,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指已登記得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之人員。前項人員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應於當次考試報名開始之日十五日前檢附下列…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收費,應依預算程序為之。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8條 …業主管機關另定標售條件外,依法令許可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該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9條 …價款,得標者之保證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得標人如以標得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其繳款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以承購之不動產申請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