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條所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合於第一項規定者,發給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原繳送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但線上申辦者,無須退還。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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