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登記事項有變更,指下列之情形:一、不動產估價師身分資料之變更。二、事務所名稱、地址之變更。三、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之異動。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報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開業證書及登記事項變更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