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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3條 …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32條 …壤處理標準及依第十八條所定之辦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許可證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者,得排放於土壤。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因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登記事項不足…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3條 …工(業)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試車,經審查通過,始得依計畫試車。其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亦同。前項試車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應於試車期限屆滿前,申請復工(業)。主管機關於審查試車…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頁供民眾查詢。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審查時,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於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前表示意見,作為主管機關審查時之參考;於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7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6.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登記之文件,除申請表應為正本外,其餘文件得檢送影本供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再生利用業者之規模由本部另定之。
  7.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一次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增加一次審查。前項審查期限為三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三十日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
  8.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間之延長以三十日為限。但應扣除經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補正資料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核發機關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於…
  9.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具異動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核發機關辦理異動。二、其他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各相關許可之規定辦理。但其變更未影響其他許可事項者,得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
  10.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檢具之文件,除申請表應為正本外,其餘文件得檢送影本供核發機關審查。但核發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提示正本供查核。
  11.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事業取得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後,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辦理。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12.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者。三、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未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公告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四、未依本法規定取得許可而收受其他事業…
  1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污染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提出修正,報經審查核准後,據以實施。依前項規定採取削減措施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其逕流廢水水質仍未能符合放流水標準,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水體水質之虞者,應…
  1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5條 …地肥分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農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既設者,應依下列規定之對象及期限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並依前項…
  1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6條 …分使用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農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前進行現場勘察確認:一、變更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記載事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但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1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8條 …點三毫克者,應提出汞總量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依核准內容執行。採購燃煤之總汞含量加權平均值,依下列公式計算:Σ(Mi×Ci)──────ΣMi一、i:指採購燃煤批次。二、Mi:每批次採購之燃煤量。…
  1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10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者,有第七十條之六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應暫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1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及核准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廢(污)水管理計畫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提供施灌紀錄表格式及暫停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期間之因應措施。二、應依沼液沼渣品質…
  1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6條 …施確認報告書(以下簡稱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日起,累計正常日數達三百六十五日以上,且無第一項任一款情事或其他監測數據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同意後,免除設置。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7-1條 …時檢具之水量自動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日起,累計正常日數達三百六十五日以上,且已依核准登記之頻率、時段,處理、排放或委託處理輸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除設置。
  2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1條 …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其沼液、沼渣作為肥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畜牧糞尿排入厭氧發酵設施,應能妥善收集沼氣,厭氧發酵…
  2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0-2條 …檢具下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內容及文件,送農業主管機關審查:一、畜牧業者,其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之經營業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
  2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3條 …或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違規情形者,得逕出具切結書聲明與原審查同意文件相符申請展延。農業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認有必要時,得進行現勘或沼液、沼渣品質採樣,查證切結內容或沼液、沼渣品質。經查證與切…
  2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4條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及施灌者名稱、地址、負責人。二、施灌作業有關之農地地號、面積、沼液沼渣施灌數量、沼液沼渣品質、方式、頻率及用途。三、核發日期及計畫有效期限。…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5條 …,應檢具相關變更文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依登記事項運作。變更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應依下列規定期間及方式辦理:一、變更或終止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施灌農地共同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6條 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暫停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一、自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特報日起,至解除日後三日之期間。二、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期間,地下水水…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7條 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查獲未依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內容執行者,應通知農業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改善。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9條 …分:一、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七十條之五未依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登記事項運作。二、違反第七十條之六未暫停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有前項規定情形,於施灌過程所衍生之環境污染情事,依相關環保法規…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9-1條 …管機關認定之情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申報資料不符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申報不完全,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並再次通知限…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2條 …內使用二次以上時,應以書面提報異常進流改善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依核准內容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