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23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23條 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