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6條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一次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增加一次審查。前項審查期限為三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三十日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