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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7 / 200 頁-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3條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4條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繫屬之事件,其法院依修正民事訴訟法或舊法有管轄權者,為有管轄權。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9條 …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0條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法院所在地之範圍,由司法院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 …形,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者,仍得向支付命令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項再審之訴應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為之,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限制。本施行法施行起至無行為…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3條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九項但書、第十一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4條 …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一、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二、曾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8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七十條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9條 …二第二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22條 …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五…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2條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占缺法院應於其屆滿七十歲前三個月,函報司法院核定。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書,向占缺…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3條 …,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前項所稱調解,指在占缺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辦理調解業務;所稱司法行政工作,指以擔任會議主席、諮詢委員等身分出席會議,或以提出意見文書、審核文書、研擬方案等方式,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之…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4條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者,應視其占缺法院,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由最高法院主辦。二、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辦。三、臺灣高等法院…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5條 研究項目之確定方式如下:一、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函送主辦機關,列入研究項目。二、由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6條 …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之研究項目從事研究。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各級法院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分別造具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次半年度自願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清冊,函送主辦機關列管。前項冊列人員應於該半年度終了之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列文件,由所屬法院轉請主辦機關報…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8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自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其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亦同。前項人員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時,以司法院為主…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9條 前條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之司法院大法官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改依本辦法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2條 …公證人。公證人因死亡、免職、撤職或其他事由離職,經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指定繼任人或兼任人者,有關文書物件之交接,依本規則之規定。前項規定,於公證人依法被停職或停止職務,經所屬法院指定兼任人時準用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3條 …畢有關文書、物件之移交,並編製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陳報所屬法院備查。前項文書、物件如下:一、已結事件卷宗。二、未結事件卷宗。三、收件簿、公、認證書登記簿、閱覽登記簿、異議事件登記簿、特定交易事件登記簿。以電磁紀錄製作者…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4條 …亡或因其他事由不能親自辦理移交者,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法院指派人員及公證人之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辦理之。但無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封存之文書、物件之交接準用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5條 …公證人及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因故無法於十日內移交完畢者,應向所屬法院陳報其事由及預估所需時間,所屬法院應指定辦畢移交日期並得派員監督;逾期移交不清者,得依法予以懲處或移付懲戒。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6條 所屬法院、繼任人或兼任人發現移交之清冊、文書及物件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移交之公證人查詢,公證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繼任人或兼任人得報請公證人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條 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選送進修)。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三、實任法官依本法…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3條 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前條所定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法官因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法官在職進修…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同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十為限;其中從事第二款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百分之七為限,名額得流用至第三款及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計算後不足一人…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5條 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一、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究),且進修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四、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調任期間尚未屆滿三年。五、曾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同條第二項限制申請期限尚未屆滿。六、最近五年曾違反…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7條 …知識面敘:(一)由法官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任主席),邀集司法院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或相關單位主管、所屬相關機關首長,組成面敘小組。但司法院廳(處)長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副廳(處)長或調辦事法官代理。(二)面敘小組應對申…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8條 選送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選送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