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
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之研究項目從事研究。
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