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6 / 200 頁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0條 …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1條 …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5條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6條 …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法院為前二項裁定…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7-1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7-2條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法院應即調查裁定之;其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者,法院為准許之裁定,非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言詞為陳述,不得為…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7-3條 …十七條之一為聲請時,應將所押收之財產或被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處理。但有正當理由不能送交者,不在此限。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前項財產或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但拘束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債權…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7-4條 …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8條 …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8-1條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8-2條 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應依抗告人之聲請,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其給付為金錢者,並應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前項命返還給付之裁定,非對於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8-3條 …之事由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40條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41條 …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42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43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46條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48條 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49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49-1條 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0條 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除權判決之要旨公告之。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1條 …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5條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7條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1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第五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2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3條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4條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6條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7條 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