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39條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 第540條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 第541條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
- 第542條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
- 第544條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 第54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
- 第546條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 第547條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 第548條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
- 第549條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
- 第549-1條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 第550條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除權判決之要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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