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
- 第546條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 第547條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 第548條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
- 第549條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
- 第549-1條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 第551條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
- 第552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
- 第553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 第554條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得為抗告。
- 第555條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 第556條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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