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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衛生工程、水利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2. 行政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
  3. 行政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該建設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4. 行政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5. 行政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為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前項專案小組審查時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得經執行秘書同意,加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6. 行政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7. 行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不在此限。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該機關主管都市計畫作業單位派員兼任之。但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置專任人員;其編制表,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8. 行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就左列人員派聘之: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四、熱心公益人士。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
  9. 行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都市計畫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分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為之,並得聘請其他專家參與…
  10.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地政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二人。二、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二人至四人。三、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各一人。四、地政…
  11.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12.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13.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14. 行政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由縣(市)(局)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左列人員聘派之。任期二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三、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四、建築師公會…
  15. 行政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技正(士)一人,幹事一人,均由工務局或建設局(科)就現有員額中調兼。
  16. 行政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於舉行會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人員列席指導。
  17. 行政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建築爭議事件實施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18. 行政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審查費。
  19.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二、不動產估價學者一人。三、法律專家學…
  20.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21.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22.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23.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及提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或人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懲戒決定確定後,應通知其轄內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24.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差旅費。
  25.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3條 …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主管一人。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營建業務主管一人。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業…
  26.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27.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2條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主管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一、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二、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主席一人。三、具有地政、營建及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士各一人。四、地方公…
  28. 行政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書一人,助理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調兼之。
  29. 行政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會議不公開,與會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30.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一、縣長及主任秘書。二、縣議會代表一人。三、民政局局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