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技正(士)一人,幹事一人,均由工務局或建設局(科)就現有員額中調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