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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兼任,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之縣(市)政府(局),由縣(市)(局)長兼任。
委員十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左列人員聘派之。
任期二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
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三、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
五、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
六、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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