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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4 / 193 頁- 司法法官法 第48-3條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
- 司法法官法 第49條 …戒之事由。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經職務法庭為懲戒、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懲處失其效力。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 司法法官法 第50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
- 司法法官法 第51條 法官之懲戒,除第四十條之情形外,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
- 司法法官法 第52條 法官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為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或申誡之懲戒。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依本法得付個案評鑑之日起算。前項行為終了之日,係指法官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
- 司法法官法 第53條 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認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時,應於監督行為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
- 司法法官法 第54條 …條所列機關對異議所作之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前條所列機關未於第一項期間內作成決定時,法官得逕向職務法庭起訴。
- 司法法官法 第55條 …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
- 司法法官法 第56條 …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之案件,應通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 司法法官法 第57條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
- 司法法官法 第58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行言詞辯論。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 司法法官法 第59條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法官之職務,並通知所屬法院院長。職務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為第五十條第一項…
- 司法法官法 第59-1條 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司法法官法 第59-2條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司法法官法 第59-3條 …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五、判決不備理…
- 司法法官法 第59-4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一、當事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
- 司法法官法 第59-5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 司法法官法 第59-6條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司法法官法 第60條 職務法庭審理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法官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職務法庭審理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法官職務案件之程序及裁判,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司法法官法 第61條 …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審員參與審判。四、參與裁判之法官或參審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
- 司法法官法 第62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職務法庭管轄之。對於職務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對於職務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職務…
- 司法法官法 第63-1條 職務法庭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曾參與職務法庭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無庸迴避。
- 司法法官法 第65條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司法法官法 第66條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再審之訴雖有理由,職務法庭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司法法官法 第68條 再審之訴,於職務法庭裁判前得撤回之。再審之訴,經撤回或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之訴。
- 司法法官法 第69條 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送達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受懲戒法官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所屬法院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該院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
- 司法法官法 第70條 …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 司法法官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均以月計之。前項本俸之級數及點數,依法官俸表之規定。本俸按法官俸表俸點依公務人員俸表相同俸點折算俸額標準折算俸額。法官之俸級區分如下:一、實任法官本俸分二…
- 司法法官法 第73條 …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應於每年年終,辦理法官之職務評定,報送司法院核定。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其評定及救濟程序等有關…
- 司法法官法 第74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獎金折半發…